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一旦构成了表见代理,将导致本人对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严格把握。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合同行为。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行为人(代理人)应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行为。如果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合同行为,则为有权代理;如果是以自己而不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则是自主行为,无代理可言。
第二,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被代理人的口头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章、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介绍信等。尽管行为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一个以正常人的正常思维,根据前述表象有正当理由相信或能推断出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的正当理由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所在,这一问题应该由相对人举证证明。
第三,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③因而,一个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看相对人是否是善意的,并且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也就是说,相对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以一个正常的人的思维能够判定其不具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的,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此时,相对人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简单地讲,就是表见代理的行为人与相对人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行为能力上不应具有瑕疵;所订立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明文法的规定;在意思表示上不具有可变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