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伦理观可以概括为追求普遍和谐。中国的普遍和谐观念,讲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这四个层次。这种普遍和谐观反映在核心的伦理价值上,不外乎内外两个方面:其一为内求,其二为利他。在观念层面,内求即唤醒个人自身的良知,利他即仁爱之心。在中国儒家经典《大学》中,明确提出了“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明德”即叩问内在良知,为内求;“亲民”即对人仁爱(忠恕),为利他。坚持这两条伦理价值,则行为就能“止于至善”,恰到好处。而在行为层面,内求有改过迁善的意思,利他则有社会公益的内涵。首先,中华传统文化的普遍和谐在强调整体的同时也注重个体主体性的发挥,因此,在行为上,个体自身的和谐是其应有之义,表现为个体能动地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气、形成积极品质,从而使个人自新,自身健康发展;其次,中华传统文化的普遍和谐强调万事万物一体和普遍联系,因此,个体在行为上表现为与外部环境中的人、事、物全方位的和谐状态。通过传统文化熏陶,可以强化内求、利他等两种核心伦理价值,在此基础上,有利于个体在行为上表现出自身的和谐以及与外部环境的全方位和谐,对于全社会和谐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